近日,有消息称,“科罗娜”(Corona)啤酒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暂定英文名“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中的“corona”一词完全相同,导致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该病毒与科罗娜啤酒有关,以致其市场价值大幅下跌。..
15093109979 立即咨询发布时间:2024-07-29 热度:0
近日,有消息称,“科罗娜”(Corona)啤酒因与“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暂定英文名“Novel Coronavirus Pneumonia”中的“corona”一词完全相同,导致不少消费者误以为该病毒与科罗娜啤酒有关,以致其市场价值大幅下跌。 “corona”一词可翻译为日冕、冠状物等,在西班牙语中则是王冠的意思,该词用于啤酒品牌上并无不妥。但在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全球的当下,“coronavirus”作为医学用语被大众熟知,而此时“Corona”啤酒的品牌名称就显得有些“尴尬”。 实际上,在实务中,品牌名称“踩雷”的案例不在少数。在笔者看来,为品牌命名时,企业除了要核实品牌名称本身的音形义外,还应考虑到品牌与指定商品的结合是否会使消费者产生歧义,避免消费者产生负面认知,影响品牌形象和价值。一个好的品牌名称,是商标在使用中维持“稳定”的基础,此外,商标在使用中还有诸多“雷区”值得警惕。 第一,使用中的核心商标,因不具备显著特征而被宣告无效。 企业在设计品牌时,往往优先考虑宣示品牌愿景、消费者易识别记忆、便于推广传播等因素,而忽略商标法对商标显著特征的要求,从而埋下隐患。根据商标法规定,任何人均可以不具备显著特征为由,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宣告注册商标无效。以“大姨妈及图”商标为例,北京康智乐思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第9类商品上注册了第12358149号“大姨妈及图”商标,其运营的“大姨妈”APP在同类产品中具有一定知名度。后来,其竞争对手厦门美柚股份有限公司以不具备显著特征为由对其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经审理,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大姨妈”用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上,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宣告该商标权无效。 针对上述情况,笔者建议,创业公司为品牌命名时,应平衡品牌推广与品牌显著特征的关系,避免将商品或服务的直接描述作为品牌名称;对于显著特征较弱的品牌名称,应通过多种方式大范围、高密度、长时期的使用,让品牌名称在使用过程中增强识别性,弥补显著特征的不足。 第二,使用中的核心商标,因淡化为通用名称而被撤销。 商标的显著特征处于动态变化过程中,商标权利人的使用行为是显著特征发生动态变化的重要原因之一。商标权利人使用商标不当,可能导致相关公众将商标当作某类商品的通用名称,使商标显著特征退化,进而失去商标专用权。 以“优盘”商标为例,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于2001年在第9类计算机存储器等商品上获准注册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但在使用过程中,深圳市朗科科技有限公司因存在诸多不规范使用商标的情况,如在其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中将“优盘”列为其所经营的商品名称、在宣传推广材料中将“优盘”作为商品名称使用等,而且同行业经营者也采取了相同的使用方式,导致消费者将“优盘”当作一种移动存储商品的通用名称。2002年10月,北京华旗资讯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以“优盘”已成为通用名称为由,向原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撤销申请。2004年,原商标评审委员会认定“优盘”为商品通用名称,撤销了第1509704号“优盘”商标。后来,经过行政诉讼、原商标评审委员会重审、再次行政诉讼,“优盘”商标权才得以维持。 针对上述情况,一方面,商标权利人应规范使用商标,如在商标上标注“?”,在使用注册商标和商品名称时对两者进行明确区分,在宣传推广活动中避免以商标指代商品;另一方面,商标权利人应关注同行业竞争者、行业协会、研究机构的动态,及时制止同业竞争者将自身商标作为商品名称使用或行业协会将商标列入行业标准作为商品名称的行为。 第三,使用中的核心商标与品牌俗称并存,因未及时注册而被抢注。 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消费者不使用官方认可的品牌名称,而以其他名称即品牌俗称替代官方认可的品牌名称的情况。如果企业已将品牌俗称注册为商标还好,但如果没有及时将品牌俗称进行注册,一旦品牌俗称被第三方抢先注册,矛盾便会凸显。 目前,在涉及品牌俗称被第三方抢注的商标纠纷案件中,主要通过两种方式予以救济。一种是通过俗称构成企业名称简称予以保护,如在“广本”商标异议纠纷案中,最高人民法院指出,“广本”二字已经与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建立了固定的对应联系,为相关公众所熟知,已成为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实际具有商号作用的企业名称的简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广州本田汽车有限公司对“广本”企业名称简称享有的在先权利,应当不予核准注册;另一种是附条件认可“被动使用”而给予保护,如在“路虎”商标纠纷案中,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即使并未主动宣传,消费者与媒体对商标俗称的使用,在客观上产生了区分产品来源的实际效果,只要商标权利人不否认该俗称与自己的产品之间的指代关系,即可视为商标权利人使用了该俗称,并对该俗称享有权益。 在涉及品牌俗称的情形下,笔者建议,对于已经在一定范围内有传播度的俗称,无论商标权利人是否认可,都应第一时间采取措施阻止他人注册,而且无论后续是否使用,都应及时提交相关的商标注册申请。同时,作为预防措施,对于外文标识尤其是认读不便的外文标识,应尽量一并推广中外文标识,避免单独推广外文标识;对于中文标识,也应考虑其简称使用的可能性,提前做好防御性注册。